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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章 溪边布谷儿劝我脱破裤;不辞脱裤溪水寒,水中照见催租瘢(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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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拿的这种好处费跟我拿的客户的好处费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我真的是不敢想啊,但是,想到了我就要说出来,我觉得也许你们是真的没有看出来,集团背后的真实目的以及这个目的的实现要影响多少手无寸铁的人们。

所有跟我一样职位上的人,如果集团真的是约谈了你们让你们把之前跟客户往来的资金全部退给集团,我希望在我的案件落幕了之后,如果集团仍是一意孤行,你们可以向我一样,拿起自己手中可能有的武器来进行反抗,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如果集团没有这样做而是收手了,那你们就拿着自己付出了青春和血汗而该拿的钱,离开公司,离开这个肮脏的地方。现在的集团已经是在蒙眼狂奔了,一个内心对法律一点敬畏都没有甚至还用金钱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集团,玩火自焚是早晚得事情。

至于想要买集团股票的投资者,以及集团背后的资本方,相信你们明白我以上说说的,如果你们还觉得集团可以持续的成长,还有继续增长的预期的话,那我觉得你们就真的太天真了。

集团只会物尽其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达到自己的目的,别人犯不犯罪不重要,只要自己违法了不受制裁就好了。

法律讲白了,不也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信念而已吗?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在于统治者和执行者的内心深处,只要司法部门的人以司法为信仰,就可以持续的运行下去,反过来,这个信仰不是不可以崩塌的;

所以,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样的话刑法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

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的问题,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这样,我们大可不必担心出现疑难案件,因为只要是我们想打击的,那它就是犯罪。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

如果从这个角度讲,一个视国家法律为儿戏的集团、一个抛弃了作为上市集团该有的社会责任的集团,一个只执着于对他人的利用却很少思考自己对普通人犯下的罪过的集团,一个所有的人际资源都只是在满足自我需要的集团,如果在座的各位不论是从什么层面只要不再有利用价值了,你们有想过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吗?

我们很容易就被集团的某种伪装所裹挟,迫不及待的对集团斥责的人落井下石甚至于再吐上几口口水。

集团很容易就能把我打包成为一个集团为之提供了良好的职业晋升渠道且付出百分之百信任之后我有权力了而且还是集团赋予的权力然后不顾集团的利益去大肆的白眼狼一样的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的让众人闻之迫不及待的就要大吐口水的人;

而集团嫉恶如仇的、大义灭亲的、一定要‘禽兽’,不,是‘亲手’把我送进司法程序里,多完美的计划啊,如果我是旁观者,我也会拍手叫绝,我也会‘嫉恶如仇’,我也会体会到畅快淋漓的、大快人心的快感;

可是,我们总是很容易记住自己对他人的恩惠,却很容易忘记他人对自己的恩情。

我希望普通投资者可以擦亮眼睛,不要成为别人利用的工具;资本方也能深入调查,对集团的背后的不可告人目的保持警惕。

当然,我无法排除我自己已经站在这里的天然的劣势,那就是人们天然的会把我这个位置上的人看成是穷途末路的疯狂者,嘴里满是胡言乱语或者是信口雌黄,见谁咬谁根本不管自己在说什么,更别提什么所谓的事实了。

我对于自己的遭遇,最起码的也是最低的要求就是想让所有在检察官出示的受贿明细的名单上的人,能够跟我当面对质把当时资金往来的背景详细的、真诚的讲清楚,从我还没有被抓的时候,公司就答应我可以的;

直到我毫无防备的被抓了之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达成这个愿望。

当然,胳膊拧不过大腿,这些人跟我一样,都面临着集团的强压,都有着各种的无奈,事情的真实经过带给他们的只会是利益上的损失,没有人这么傻,自保是每个人的本能,就像大家会觉得我胡乱咬人也是在寻求自保一样,没人认为我这是飞蛾扑火的勇敢。

当然,是飞蛾扑火的前提,那是要在做符合道德甚至是超越道德的事情,而我,已经被视为道德的沦丧者了,只要你被定性了,人们对你行为的解读也就被歪曲了。

勇敢当然是一种美好的品质,但勇敢并不意味着毫不妥协,我们很容易指责他人懦弱,就像我很容易就会觉得跟我相关的所有当事人都没有站出来跟我对质或者说跟我一起把实际情况说清楚的勇气;

但后来一想,自己的这种指责也未免太过刚性,缺乏身临其境的同理心。我们每个人都想成为一个勇敢的人,但是事到临头,我们也许才发现自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勇敢,就像我们永远都没有自己想象中的那么完美、那么高尚一样。

我也会妥协,我的案子,我想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事实,其实就是我自己妥协的结果。但不是所有的妥协都是消极的,有的时候,妥协往往是一种更为勇敢的举动,只要这种妥协并没有放弃自己内心深处最神圣的原则。

集团的政策是硬性的,是越来越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是为了自己的发展壮大有时不得不牺牲客户的利益的,自己的生存是首位的,不是所有的时候都是道德的。

同样的,客户对集团的政策有抱怨,那也是可以理解的。客户有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当这种利益需求与集团的硬性政策规定相矛盾、相冲突的时候,我就要选择要不要妥协。我要考虑妥协的有效性,我也是人,我也要生存,我也有欲望,我还要想想妥协的标准和界限在哪里,以及其后东窗事发了我又会面临着什么样的可能,就像现在一样。

这种妥协怎么说呢,就像组织卖淫的行为,这和强迫卖淫是不同的,组织卖淫的组织者只是利用了卖淫者经济上的不利地位或者道德上的缺陷或者说不管不顾而已;如果我们不考虑道德价值,组织卖淫这种行为对于卖淫这、嫖客以及组织者都是有利的;

如果国家允许且按要求正常交税,甚至对于国家也是有利的,这就有可能是‘四方共赢’,也就是double‘双赢’,何乐而不为呢?

这里面牵涉到法律了吗?现在来看肯定有,但如果一开始,咱们就像其他国家一样,卖淫合法化,那就没什么问题呀,所以其实并没有牵涉到本质上的法律的层面,而只牵涉到了道德的层面。

以此来类比下我自己的案子,难道在我这个案子中不也是一样的道理吗?也就是说,我所做的妥协,无非是涉及到了道德层面的东西,而并未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东西,这其中的缘由,以及主要的推动方,都值得我们去深思一下。

对司法制度稍微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具体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错案责任追究’对吧。

甚至,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着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绩效考核规定,对刑事破案率、批捕率、无罪判决率、撤诉率等进行考核。检察机关往往把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硬指标,出现无罪判决,责任人是要承担一切的不利后果的。

所以在一些时候,当事人权利与司法绩效考核发生了本不该有的联系。当然,对于这些,我能体会检察官的难处,因为按照规定,就算是认定事实没有最可以撤诉,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也不可能撤诉了,因为已经起诉的案件即便撤诉也要按无罪案件对待,这是要扣绩效分的......”

宁致远稍微停顿了下,看了看法官和检察官,法官没有制止的意思,两位检察官只是低头在那里翻阅着手上的文件。

因为宁致远自己感觉到,自己说话的语气以及自己的情绪已经在持续的上升。我们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场突如其来的争吵会使情绪瞬间爆发,理智仿佛被洪水冲走,这时候,一个有效的冷静策略就像是你情绪世界中的私人安全气囊,帮你避免在冲动之下做出错误的决定。

当我们情绪激动时,我们的大脑前额叶活动减少,这部分大脑负责我们的决策和理性思考。在这个时候,一个适时的停顿,可以让自己的情绪重新冷静下来,就是当你能感觉到自己的这个情绪很高的时候,快要爆发的时候,就要及时的在内心跟自己说停,停,s。

因为情绪本来你已经上头了,然后你又要接着说的话,你的情绪就会随着自己的每一句话在往上推,那就有情绪失控的可能。

情绪的失控带来的肯定是不理性,是思维混乱,这是宁致远在开庭之前,除了‘目的性颤抖’的内心警戒,又给自己在内心装上的一个‘刹车片’。

刹车片的作用是什么呢,就是让自己停下,听下就是暂时先不说话。宁致远心里清楚,等待了近一年的时间,属于自己的战场就只有这一次,他不能有任何的闪失。

为了心中的目标,为了给自己一个交代,自己只能全力以赴,赴汤蹈火,在所不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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